安达法院昌德法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日,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玉米款,原告程某向法庭寻求帮助,承办法官及时为程某出具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并就如何申请执行进行了耐心周到的解答,赢得了程某的称赞。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9日,程某将46364公斤玉米以每公斤1.1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合计价款51,000.00元。后王某两次给付玉米款24,000.00元,剩余27,000.00元玉米款没有给付,程某无奈诉至法院。
昌德法庭依法受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程某玉米款27,0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本案中,王某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程某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今后,昌德法庭将以学习贯彻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契机,牢固树立为民服务宗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增强辖区群众司法获得感不断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