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担保办贷款逾期不还共担责
作者:刘东波 发布时间:2012-02-29 09:46:27
近日,安达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0年1月18日,李某向某银行安达市支行申请贷款5万元用于购买压板机,贷款期限自2010年2月3日至2011年4月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5%计付,李某与原告某银行安达市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出具5万元借据1张。2010年2月3日,张某、刘某某、张某某组成联保小组共同与某银行安达市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刘某某与某银行安达市支行签订担保书为李某提供工资担保。目前,李某尚欠本金40809.59元,利息1034.67元未还。某银行安达市支行起诉4 人。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某银行安达市支行贷款本金40809.59元,利息1034.67元合计41844.26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被告张某、张某某、刘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王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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