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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民间借贷引纠纷 多年矛盾终化解

发布时间:2026-05-06 09:30:23


  近日,安达法院先源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当场签署调解书。此次调解不仅高效化解了矛盾,也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彰显了基层法庭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李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借据,刘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刘某于2024年1月1日前还清。到了约定的日期,当事人双方因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庭。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细致梳理案情,查明双方当事人系多年好友,此次借贷纠纷缘起日常沟通不畅,加之对还款方案存在分歧所致。承办法官秉持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工作原则,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结合案件实际与相关法律规定,细致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依据、诉讼风险,耐心讲解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的优势与益处。通过承办法官多轮耐心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在约定期限内分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合法利息,原告对该还款方案完全认可、无任何异议。

  至此,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圆满化解,真正实现矛盾就地化解、纠纷实质性解决,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达到法理与情理相融、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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