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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行政诉讼,你关心的那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6-04-16 09:1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通过,历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今天,小编继续带大家了解关于行政诉讼的小知识。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需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简单来说,“民告官”时老百姓不需要证明行政机关违法,而是行政机关需要自己证明自己合法。

  2.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期间,除特殊情形外,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外,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是公权力,不能随意处分。

  4.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的常见误区

  误区1:“告官不见官”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误区2:“只要不服行政行为就能告”

  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受案范围,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指导行为等,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前可以先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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