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通过,历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今天,小编继续带大家了解关于行政诉讼的小知识。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需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简单来说,“民告官”时老百姓不需要证明行政机关违法,而是行政机关需要自己证明自己合法。
2.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期间,除特殊情形外,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外,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是公权力,不能随意处分。
4.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的常见误区
误区1:“告官不见官”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误区2:“只要不服行政行为就能告”
行政诉讼有明确的受案范围,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指导行为等,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前可以先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