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修车钱都没给我,我不可能给他医药费,主责没赔钱,凭啥我次责先赔钱?”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双方因赔偿先后顺序争执不下,矛盾一度激化。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受理了这起案件,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抓住双方争议焦点,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陈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与李某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主张要求李某支付其修车费用,李某拒绝赔付,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故诉至法庭。
案情回顾
承办法官首先细致询问了案件基本事实:2025年6月,陈某驾驶半挂卡车逆行超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陷入僵局。陈某起诉至法庭,要求李某按责任比例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而李某则强硬抗辩,坚持认为 “主责没赔钱,次责凭啥先掏钱”,多次以陈某应先行赔付主责部分损失为由,拒不履行赔付义务。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矛盾一度难以调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安抚对立情绪,为后续调解创造了良好氛围。随后,法官围绕争议焦点释法明理,并指出该案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大小与赔偿先后无关联,李某主张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应当另行主张,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提出由书记员帮忙核算损失后,双方互相抵顶一部分,赔偿问题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赞同,陈某所主张的费用中除医药费外的部分用于抵顶李某的车辆损失,李某先行赔付陈某医药费12,565元用于治疗,后除去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费用外,由陈某分期支付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568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为这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责任划分是指对整个事故的责任划分,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应对整起事故责任履行承担义务。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应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直接体现,否则无法证明该项财产损失与交通事故有关,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