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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上贷款引纠纷 平台是否算担保

发布时间:2026-03-26 10:10:52


  “我是借了钱,但是通过平台借的钱,他不算担保吗?”珠江某金融有限公司因何某拒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至法院。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何某通过某某花平台向珠江某金融有限公司进行网上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年利率12%,2025年9月出现逾期,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2024年12月何某因生活需要通过某某花平台向珠江某金融有限公司进行网上贷款,后何某因无偿还能力开始逾期,何某表示同意返还借款,但认为自己是在某某花平台上借款,应由某某花向其主张权利或由某某花作为担保,先行返还珠江某金融有限公司的款项,后向其追偿。经过法官耐心的向何某释法明理、解读法条,何某终于明白平台无担保义务,于是主动放弃追加某某花平台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并申请调解,请求珠江某金融有限公司同意分期偿还,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为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合同中未约定保证人的,或在进行网上贷款时,没有证据证明网络贷款平台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不应认定为担保人。网络贷款平台作为提供媒介的服务性平台,不直接参与贷款行为,故本案中何某要求某某花平台作为贷款担保人出庭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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