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明算账,该俺的地凭啥不给俺”宋某军焦急地说。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宋某年在家中与宋某国、宋某军就家庭承包土地的耕种分配事宜达成口头约定:案涉土地由宋某国负责耕种,宋某军每月支付700元赡养费,父亲宋某年的日常赡养由宋某国承担,宋某军自愿放弃土地相关权利。2025年12月宋某年去世后,兄弟二人就土地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宋某军主张自己已履行赡养义务,原约定的前提条件已消失,应重新分割土地,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庭寻求解决。
调解经过
当地村委会土地台账显示,宋某年(已去世)、李某芬(已去世)、宋某国与宋某军同属一户,案涉土地登记在该户名下,且实际耕种面积与台账记载完全相符。后宋某军要求宋某国返还土地,宋某国则主张按此前约定继续耕种。宋某军提出,当初的约定是以兄长宋某国赡养父亲为前提,如今父亲已过世,且自己亦履行了相应赡养义务,土地理应重新分割。
承办法官结合当地风俗与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清晰阐明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承办法官的悉心劝解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宋某国继续耕种案涉土地,一次性向宋某军支付土地承包费800元;宋某军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主张。随后,双方当场履行协议,这起家庭土地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赡养人与赡养人约定的土地分配或赡养协议,是基于赡养义务的履行而达成的家庭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在赡养义务结束时,原协议所依据的基础关系发生变更,相关权利义务应依法律规定重新审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因家庭内部约定而擅自剥夺或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继承关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