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以案说法】工伤责任起争议 矛盾纠纷巧化解

发布时间:2025-12-18 09:53:27


  “我给他干的活,现在受伤了,他不得管我吗?”林某焦急地说。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不仅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更以温情司法为群众排忧解难。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何某雇佣林某搬运草包,林某在为何某装卸期间不慎从车上跌落,造成手臂骨折及头部软组织多处损伤,林某遂向何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何某认为费用应由买家支付,其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故诉至法庭。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经调查查明,林某系在搬运货物完毕后,协助司机系固绳索,下车时不慎坠落受伤。林某作业时未穿戴任何防护用具,即便何某此前已口头提醒,他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承办法官遂分别组织双方沟通调解,林某自愿按三七比例承担自身责任,何某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5,000元。款项已由何某现场履行完毕,该案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林某在提供劳务时存在一定过错,并与本案的伤情存在直接关联,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