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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事故引纠纷 调解矛盾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11-17 09:41:43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林某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林某负次要责任,陈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花费车辆维修、评估、救援等费用共计160,000元。林某多次找到陈某,要求其承担责任,支付112,000元,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林某称其车辆损坏严重,考虑到陈某家庭较为困难,林某在医院治疗的费用和车上财物的损失可以不主张赔偿,但车辆维修的相关费用陈某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称事故对其车辆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车辆正在维修中,无法确定损失金额,且该案件也导致人员受伤,准确赔付金额尚未确定,不同意现在进行赔偿。承办法官了解相关情况后分别与当事人沟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及交警大队的责任划分,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应互负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依据双方车辆的检验照片,与陈某进行沟通,计算车辆的维修费用范围。按照责任划分,医疗费用及手机维修费用与陈某车辆修理费用中林某应负责任几乎持平,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疏导,陈某最终同意赔付林某相关费用,但希望再酌情减少部分金额。承办法官又与林某沟通,降低赔偿金额,缩短赔付时间,最大限度解决此次纠纷矛盾。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从法理、人情出发,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林某的医疗费用及车上财物损失与陈某的车辆维修费用互相抵顶后扣除,陈某于15日内赔付林某105,000元,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责任划分是指对整个事故的责任划分,未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应对整起事故责任履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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