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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动报酬起争议 矛盾纠纷巧化解

发布时间:2025-10-22 00:00:00


  “我给他干了那么多活,这工资就不给我,这可咋办啊?”陈某一脸无奈又气愤地说道。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金某雇佣陈某从事车辆货物搬运工作。陈某为金某提供劳务累计8个月,期间产生工资及工作相关费用共计40,000元。后金某以费用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双方经多次沟通仍未达成一致,陈某遂向法庭提起诉讼,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约谈双方当事人,详细询问基本案情,梳理争议焦点。2024年6月9日,金某因业务需求雇佣陈某从事车辆货物搬运工作,双方自愿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金某需为陈某提供工作期间的餐食,同时支付相应工资。然而,自2024年6月9日至2025年3月17日陈某离职前,金某仅向其支付工资10,000元,陈某工作期间的餐食也均由其自费解决。

  金某则提出异议,称陈某在搬运货物时存在安全隐患,部分货物因搬运不当受损,扣除工资是合理赔偿,且工作期间已按约定准备工作餐,是陈某自行拒绝食用才自费购买,因此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承办法官调查发现,陈某在搬运货物时,没有穿戴护具,且存在暴力运输的行为,金某也多次口头提醒陈某,但未采取措施,双方均存在过错。经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陈某愿意依照三七比例承担自身责任,金某同意一次性支付27,300元,双方当场履行约定,为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在提供劳务时存在一定过错,并与本案的伤情存在直接关联,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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