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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土地耕种引纠纷 调解矛盾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10-09 14:32:00


  “他抢种我的地,还胡搅蛮缠,这可咋办啊?”张某焦急地说。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由“针锋相对而来”,最后“高兴满意而归”,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张某通过拍卖取得某村27亩土地,后发现林某未经允许擅自对该27亩土地进行耕种,张某多次找到林某要求其停止耕种行为,但林某不予理会,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故诉至法庭。

  调解经过

  张某要求林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林某辩称该土地为案外人陈某所有,由于债务抵押给林某,一直由其耕种,张某无权干涉。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地原属于案外人陈某,陈某曾于2013年因向林某借款,将土地经营权抵押给林某,由林某耕种作为利息的补偿,其已经去世整户消亡,土地由村委会收回,后由张某拍卖所得。张某取得土地经营权符合法律规定,林某的耕种行为无法律依据。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张某愿意放弃赔偿金的要求,改为案涉土地农作物收益的30%,林某也同意归还耕地,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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