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安达法院积极开展先行调解工作,进一步发挥调解省时、节费、促和的优势,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近日,立案庭高效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具体案情
2013年,伊某与朱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伊小某。2023年二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伊小某由朱某抚养。2025年6月,现年13岁的伊小某成长状况引发伊某忧虑。伊某认为朱某对孩子长期疏于照料,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主张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
调解经过
立案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且具备调解基础,征得伊某和朱某同意后,迅速启动先行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员分别与伊某、朱某取得联系,深入了解双方立场。伊某情绪急切,向调解员出示多份证据,包括班主任反映孩子缺乏家庭关爱的沟通记录以及朱某长期委托他人照顾孩子的证人证言,伊某强调自己工作稳定,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生活与教育。朱某承认自己因工作压力大在照顾孩子的问题上有所疏忽,虽陪伴时间有限,但经济上充分保障孩子需求,不愿放弃女儿的抚养权。
见双方冲突激烈难以调和,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策略。先安抚伊某情绪,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同时向朱某分析目前抚养方式可能对孩子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强调应以孩子健康成长为重。在掌握双方核心诉求后,调解员组织“面对面”调解。调解现场,调解员引导双方围绕孩子成长需求展开对话,并征询伊小某意愿。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达成一致:变更伊某与朱某的未成年子女伊小某由伊某抚养,同时考虑双方实际情况,伊某自愿承担女儿全部抚养费用。双方承诺保持沟通,共同关注伊小某的身心健康与成长。
案例启示
本案通过先行调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情感伤害。调解过程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同时兼顾双方实际情况,既保障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为类似家庭纠纷的柔性化解提供了实践范例,彰显了司法程序的人文关怀与社会价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一步,安达法院立案庭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通过优化调解工作流程,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等方式,持续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模式,切实降低群众维权成本,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