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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回迁房办证遇难,法官协调化解争端

发布时间:2025-08-14 10:31:42


  “没想到不用开庭就能解决问题,太感谢法官了!”近日,安达法院行政庭成功化解一起房屋登记行政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协调下,该行政纠纷成功化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王某的房屋于2013年被征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双方约定了具体的安置房屋位置及补偿。房屋建成后,房屋征收部门为王某办理了回迁手续,王某接收房屋并装修入住。因开发公司原因,案涉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现案涉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被告未给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王某以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配合其办理房产证。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不动产登记机关未给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原因系开发公司将案涉房屋为案外人办理了预告登记。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涉回迁房屋较多,处理不好将极大损害回迁业主的合法权益,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故案件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依法协调行政机关及时化解了该案件。






  协调化解攻坚






  行政审判团队秉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理念,持续抓实行政审判提质增效工作,下大力气抓好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做好行政争议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衔接,加强府院联动,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增量。大力做好行政争议的协调化解工作,在审理阶段,继续做好协调化解、判后答疑工作,向当事人讲清道理、释明法律,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

  法官提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登记案件中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情形,可在自愿合法前提下进行调解。但需严守三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底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自愿性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严禁强制调解。第三,实效性导向,聚焦实质争议解决,避免程序空转。

  典型意义

  此次纠纷化解是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通过将“坐堂问案”转变为“主动解纷”,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下一步,安达法院行政庭将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在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领域推广“诉前评估+风险预警+多元化解”工作模式,让司法为民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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