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达法院民一庭妥善化解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更让双方深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与人文关怀,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司法护航了未成人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张某和李某、孙某就读于安达某初中,李某和孙某在学校门口玩闹时,不慎将走在前面的张某撞倒,致其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若干。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各自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该纠纷一直未能解决。张某母亲无奈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承办法官受理后高度重视,庭前多次通过电话向原被告了解案件情况。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向家长全面了解事件发生的过程,掌握双方分歧点,努力保障未成年人自身权益的同时,结合案件情况向学生家长释法说理,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知晓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李某父亲与孙某父亲各按50%的比例赔偿张某共计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醒
本案中,因李某和孙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贪玩好动是孩子的天性,但他们心智不够成熟,对外界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在生活中如果没有成年人的监护和正确引导,他们极易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此案例提醒各位家长,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无处不在,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关注,只有家长及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就可能避免或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也才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下一步,安达法院民事审判战线将持续创新调解方式,更新调解思路,努力在办案审理过程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通过法、理、情相结合,促使纠纷化解,为打造和谐安达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