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在我这买的种子化肥,三年了就是不给结款,咋说都不行,可真闹心!”于某焦急地说。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昔日的合作伙伴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放下对彼此的戒备,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案情回顾
2022年,宋某到于某处购买大量种子化肥,因所带现金不足,于是向于某提出赊账购买并签订借条,于某表示种子是销量爆款,产量和品质有保障,双方遂进行交易,但宋某在耕种后便再无还款行为,并表示该种子并没有之前说的那么好,产量很低,不愿支付剩余款项,于某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2022年于某与宋某签订购买合同,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合同有效,于某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给付种子、化肥款。于某认为,因宋某长期未结账款,剩余部分的利息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由宋某承担。宋某称认可买卖事实,但种子质量不好不愿给付尾款。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矛盾化解,分别与当事人沟通。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宋某同意减免部分尾款及利息并约定好结款时间,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应当以诚信互惠为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需要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应当依照约定及时履行义务,若所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处理,不应以产品瑕疵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