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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典型案例】司法调解化纠纷:药膏烧伤事件圆满落幕

发布时间:2025-03-10 17:03:16


   近日,一起因药膏导致烧伤的纠纷在安达法院民一庭的调解下成功化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案情回顾

   刘某得知孙某销售的药膏可以治疗其皮肤病,于2024年6月到孙某处治疗。刘某称,涂抹药膏时面部不适,有灼热感,几日后,面部结痂并伴有疼痛,严重时饮食困难,影响正常生活,给刘某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伤害,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此类纠纷专业性强,且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分别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了解相关专业问题情况,同时详细了解刘某的治疗过程及身体恢复情况,评估损失。调解过程中,双方一度僵持不下。刘某强调伤害事实和经济损失,孙某则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经过承办法官多次组织面对面沟通、背对背协商,耐心释法明理,从法律责任到人情关怀,逐步打开双方的心结。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在使用药品、药膏等产品时,务必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若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就医。对于商家而言,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提供准确详尽的产品信息和使用指导,不仅是商业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此次调解不仅高效解决了双方的纠纷,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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