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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汽车买卖引纠纷 巧妙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4-10-15 15:39:17


   “这么多违章,还有罚款,可怎么办啊?”郑某拿着车辆违章查询结果不知如何是好。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郑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郑某将名下轿车卖给孙某,车辆价款20,000元,车款于2024年8月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并进行交付。后孙某未按约定支付购车款,郑某要求孙某返还车辆,孙某将车辆返还郑某。郑某接收车辆后查询到车辆存在多次违章,并且未缴纳罚款。郑某多次找到孙某要求解决此事,孙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郑某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了解到2023年4月郑某与孙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有效,孙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孙某的行为给郑某造成损失,孙某应承担义务。郑某称双方为朋友关系,购车款低于市场价,并且支付期限足够长,孙某的行为让郑某很气愤。孙某称所购车辆到手后发生问题,进行维修,花费了不少钱,曾联系郑某要求变更购车款价格,但郑某不同意。


   为了化解双方对立情绪,承办法官提出解决方案,既然孙某已将车辆返还,郑某也不打算再卖给孙某,双方就违章罚款的问题进行调解。本来双方感情不错,不要因为此事影响交情。孙某承认违章事实,也认可承担罚款,但要求罚款由双方各负担一部分,以抵消汽车的维修费用。郑某同意双方负担,但孙某使用车辆一年多,应由孙某负担主要的部分。经过法官耐心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孙某负担罚款金额的70%,由郑某负担罚款金额的30%,也将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第二天,孙某已将罚款负担部分支付给郑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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