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典型案例】变更抚养起纠纷 法院调解显温情
发布时间:2024-09-26 09:23:11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乎着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更承载着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根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近日,安达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
刘某与被告彭某婚后于2013年11月育有一女刘某某,由于感情不合,双方于2018年经民政局调解离婚,约定女儿刘某某由原告刘某抚养,彭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现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刘某某的抚养权归属彭某,抚养费由彭某自理。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了解到彭某有固定住所、稳定的工作收入,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刘某的抚养权变更归属给彭某,彭某也表示同意,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目前的生活情况、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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