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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典型案例】四年借款已到期 调解矛盾巧给付

发布时间:2024-09-11 09:28:49


   “都这么长时间了,钱还能要回来了吗?”老李拿着借条叹气道。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孙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孙某写下欠据,约定2020年12月月末还款。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找到孙某要求还款,孙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李某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了解到2020年9月李某给孙某盖房子,房屋性质属于扶贫房,有房屋补助。孙某得到补助后,向李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分两次留下了5,000元自用,并写下欠据,约定2020年12月月末还款。孙某承认借款事实,但暂时无力偿还全部借款。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李某表示:“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过了这么长时间,多少还一些呀”。孙某表态:“我想想办法,近期一定把钱还上”。为了化解双方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就还款方式提出解决方案,如不能一次性还款,分几次进行偿还。本来双方感情不错,不要因为此事影响交情。孙某承诺近期一定还上,李某提出分两期偿还,如果能够及时还款可以不要利息。双方达成一致,分两期于年底前还清上述欠款,也将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第二天,孙某已归还3,000元,承诺年底归还剩余2,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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