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共享单车,现如今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俨然成为了广大群众绿色出行的新型交通工具,给大家带来许多便利,却有不法分子对它们动起了坏心思,企图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法将共享变为“独享”。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常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简介
“我是共享单车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的共享单车被盗了。”
接到报警后,安达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刻对案件展开侦查,成功锁定被告人常某并将其抓获。经查,被告人常某在大庆市龙凤区某小区附近将一辆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的共享单车车锁破坏后盗走。后经安达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889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常某的犯罪情节,最终以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具有公共属性,私占行为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营商的经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对恶意破坏、改装、毁弃、盗窃共享单车,以个人占用为目的将车另行拆卸、加锁、转移至非公共区域存放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