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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典型案例】遗产继承闹纠纷 法庭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4-08-28 09:36:20


   “老伴去世了,我以后可怎么活呀。”当事人情绪激动沉吟着。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余某,女,70多岁,老伴于2023年去世,留有农村房屋一间,存款若干。因存款被儿媳拿走,生活困难,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了解到,2023年余某老伴去世,留有农村房屋一间,房屋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继承人包括余某、儿媳及孙子三人。儿媳与孙子将存款拿走,导致余某住院资金紧张,同时余某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法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讲解了关于继承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儿媳与孙子同意配合余某将房屋过户到余某个人名下,同时返还存款,扣除儿媳垫付的医疗费部分,双方最终恢复了往日的亲情,也将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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