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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购买宠物引争议 依法审理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26 09:07:22


   宠物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它们用爱和陪伴温暖着我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很多人会选择购买、饲养宠物狗以提升幸福感。近日,安达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因购买宠物狗死亡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3日,贾某通过微信视频在高某处购买一只约克夏犬并在当晚收到。5月8日约克夏犬出现异常,5月9日其确诊为犬细小病毒阳性,并于5月19日凌晨死亡。贾某在与高某多次协商皆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犬费、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费共计20027.5元。

   审理经过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贾某按约定向高某支付购犬费,高某也应向贾某交付健康的犬只。该约克夏犬于收货五日后便出现异常,第六日经诊断确认感染犬细小病毒,而后病发死亡,结合相关病理,幼犬感染的犬细小病毒具有7到14天的潜伏期,感染后出现病症会有相应的时间间隔,高某作为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宠物犬处于健康状态,并在合理期限内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庭审过程中,高某辩称约克夏犬死亡原因系贾某喂干粮所致,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喂干粮与犬细小病毒存在因果关系。经查证,约克夏犬的死因系感染犬细小病毒,高某出售的约克夏犬未经检疫,在交付时并未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履行检疫义务。

   综上,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依法判决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购犬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97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法官提醒

   网购宠物虽然便捷,但仍潜藏着风险,宠物作为活体,消费者难以通过网络确定其身体健康状况,在购买宠物时,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的商家,仔细检查相关合同和条款,针对商家承诺的动物免疫状况、品种以及双方商定的售后服务期限、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消费者应当要求商家出具相关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或用书面合同等方式予以记载。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树立起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购物环境,切实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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