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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款到期未偿还 调解矛盾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23 09:04:09


   “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了,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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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双方情绪激动导致沟通无效,还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1日卢某向李某借款50,000元,卢某写下欠据,约定2023年6月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找到卢某催还欠款,卢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李某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2023年1月1日卢某向李某借款50,000元,卢某写下欠据,约定2023年6月1日还款。双方为工友,在工地相识,感情一直很好。卢某借款用于过年杂费和家庭支出,卢某承认借款事实,但暂时无力偿还借款。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耐心提出解决方案。李某认为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了,又等待了这么长时间,不能再拖了。卢某认为李某多次索要,确实因实际情况无法还款。为了化解双方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就还款方式提出解决方案,如不能一次性还款,制定还款计划,逐笔归还。本来双方感情不错,不要因为此事影响交情。卢某承诺2024年底前一定还清所有欠款,李某也同意可以分两期。双方达成一致,分两期于年底前还清上述欠款,也将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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