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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典型案例】购买山羊未付款 调解纠纷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4-08-09 09:38:01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23年6月在张某处购买山羊6只,共计4,600元。后期张某多次向王某主张权利,要求其支付售羊款,王某一直未给付售羊款,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向任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王某于2023年6月在张某处购买山羊6只,杜某作为中间人引荐,双方口头约定稍后结款,但王某一直未给付售羊款,经张某多次索要未果。张某称因为有中间人,羊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王某未按约定付款,且未主张此部分利息,要求王某立即还款。王某承认在张某处购买山羊6只价款4,600元的事实,但自身现在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偿还售羊款。


   承办法官向双方解释了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又耐心地向双方提出了解决建议。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达成,合同有效。王某所欠张某售羊款未给付,事实无争议。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承办法官提出分期还款的方案。张某表示,王某已多次答应给付货款,但一直都未履行。承办法官与王某沟通,王某愿意偿还售羊款。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分两次,于2024年8月末偿还2,000元,剩余尾款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日常买卖活动中,签订买卖合同是对双方权益的最好保障,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明确权利与责任,对后期自身的维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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