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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姑嫂借贷起纠纷 法庭调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4-08-08 09:26:54


   “非常感谢你们尽心尽力的帮我调解案件,打开了我们姑嫂俩的心结,我一定会按照调解协议还款的。”近日,安达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姑嫂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杨某因经营饭店向王某借款20,000元,后因饭店资金周转陆续向王某借款30,000元,共计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后,杨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多次向杨某催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了解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得知,杨某系王某的嫂子,杨某与王某的哥哥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店铺周转向王某借款。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本着一切从当事人角度出发的原则,坚持以“以调为先,以调促和”。在厘清案件基本事实和脉络的过程中,双方都表示两人因借款争吵数次,关系僵化,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解决纠纷,承办法官选择“背对背调解”,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讲清利害关系,释法明理,经过多次调解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官提醒


   每一份判决都承载着正义的力量,每一次法庭辩论都映射着法律的光辉。然而,在严肃的司法程序背后,有一种更为柔和的力量——调解。当前,民间借贷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补充,其活跃性不可忽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多数为朋友关系、亲戚关系,有一定的关系基础,调解为先,能更好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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