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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典型案例】宠物致损需担责 法院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8-06 09:09:22


   近年来,养宠家庭数量不断攀升,动物在给予陪伴、带来慰藉的同时,也存在伤人、咬人的风险,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宠物伤人要赔偿,那么责任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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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达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老法官工作室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李某违反商场规定,私自将自己饲养的宠物猫带至其工作的商场店铺内,将在隔壁美甲店上班的原告邱某右手咬伤,原、被告二人当场协商无果,原告选择报警处理,经过派出所民警两次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邱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全部损失。

   调解经过

   

   受理起诉材料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案件进入诉前调解流程,由诉讼服务中心老法官工作室的退休老法官张兴安组织双方展开调解。调解过程中,老法官对双方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并仔细聆听了双方的意见,邱某觉得自己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李某认为邱某自身存在过错,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也倍感委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老法官安抚了双方的情绪,找出法律条文,经过耐心细致的疏导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李某当场赔偿邱某医疗费、误工费860元,双方约定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动物饲养者在饲养宠物时要强化管理,有些宠物通常比较温顺,但对陌生人可能会呈现攻击性,文明饲养动物,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随意带入公共场所,不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既是保护他人健康,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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