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枫桥经验”典型案例】耐心沟通促调解 多年欠款终偿还

发布时间:2024-07-10 10:00:34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2日杨某向宋某借款60,000元购买建材单板,杨某写下欠据,约定年末还款。借款到期后宋某多次找到杨某催还欠款,杨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宋某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杨某承认借款事实,但现在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偿还货款。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耐心提出解决方案,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并就还款方式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分期还款。杨某承诺2024年底前一定还清所有欠款,宋某也同意将欠款数额降低至50,000元。双方达成一致,分三期于年底前还清上述欠款,此次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