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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典型案例】土地承包生纠纷 化解矛盾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6-17 10:11:31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1999年刘某与姚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姚某购买刘某所有的三间房屋及36亩耕地,耕地30年不变。双方就合同内容产生纠纷,刘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姚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要求姚某支付承包费及利息、返还地力补贴款。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姚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故《土地承包合同》中超过2027年12月31日的部分无效。一审判决姚某返还地力补贴款,双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调解经过

   据村民与村书记反映,刘某收到判决后情绪激动,持刀到刘某住处,激化矛盾,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事态恶化。鉴于以上情况,任民法庭联合老虎岗镇司法所及长利村村民委员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缓和双方情绪。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2024年至2025年耕地由姚某经营管理,2026年至2027年耕地由刘某经营管理。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有效避免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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