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姜某于2004年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卖房协议书》,协议约定,姜某将名下三间房屋及16.7亩土地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协议中并无姜某妻子签字,16.7亩土地是全家三个人的土地,现姜某夫妻双方年事已高,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姜某与李某2004年签订的《卖房协议书》,其中包括了姜某妻子和孩子的土地,作为生活来源,姜某希望能够要回土地。
李某称姜某已将土地转让给自己,土地是村委会发包给姜某,姜某又转让给李某,应当认定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只有姜某的名字,作为承包户代表,姜某有权将土地转包给李某。
承办法官向双方解释了房屋买卖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又耐心地向双方提出了解决建议。李某最终表示可以返回全部土地,姜某对李某进行一定的补偿,同时姜某放弃对期间地补款的申请。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最终为双方当事人找到了一个各方满意的化解方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