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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帮信”犯罪陷阱 莫贪小利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24-03-19 09:17:09


   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李某通过他人介绍,得知有一个“发财”的机会,即提供银行卡每月能获得千元报酬,发展下线还能获得更多报酬。在高风险高回报的引诱下,李某心动了,李某在明知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是从事“跑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其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交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8月初,经国家反诈数据平台查询,李某名下的银行卡已实施电信诈骗六起,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35万余元。李某从中获利1,3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了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属于累犯,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李某的犯罪情节,最终以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应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不贪图蝇头小利。要重视个人信息的安全,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切记不要相信“赚快钱”的网络信息广告。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出卖、出借给犯罪分子“跑分”“刷单”,轻则损失财物有苦说不出,重则落入犯罪分子圈套成为诈骗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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