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安达法院积极构建“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在诉前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杨某等人与赵某于2012年达成协议,赵某向杨某等人收取牛奶,并支付奶资款。赵某于2012年收购牛奶后,一直拖欠奶资款,共计3万多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杨某等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杨某等人与赵某于2012年达成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效。杨某等人坚持要回奶资款,赵某表示愿意履行约定,但因经济收入确有困难,无法全额支付奶资款。
承办法官向双方分别解释了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又耐心地向双方提出了解决建议,杨某等人表示可以减少奶资款金额,赵某表示分期给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赵某分两次给付杨某等人奶资款18,000元。经过法官的努力,最终为双方当事人找到了一个各方满意的化解方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