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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谁受伤谁就一定有理吗?

发布时间:2024-01-26 10:32:18


   近日,安达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坚决杜绝了“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在安达市某小区商服门前,于某与谷某因停车一事发生争吵,双方相互辱骂后,于某走到谷某驾驶车辆的主驾驶车窗位置,将手伸入主驾驶室内打了谷某,谷某推开主驾驶车门,于某被车门撞到,随后,谷某关上车门进行倒车,倒车一段距离后,将车停下,走到倒地的于某身边用手打了于某一巴掌,造成于某足挫伤、皮下水肿、面部软组织挫伤,两人因健康权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谷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殴打于某,并给于某造成人身损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于某先进行了殴打与谩骂行为,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于某因此次受伤花费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谷某承担70%,于某自行承担30%,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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