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2岁的刘某在安达市某村冰面上玩爬犁,最初由邵某驾驶车辆拖拽刘某乘坐在内的三个爬犁在冰面玩,后由李某驾驶该车辆,在李某驾驶车辆穿越桥洞时,爬犁与桥墩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住院。
裁判结果
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认识到驾驶车辆在冰面拖拽多个爬犁过桥洞具有一定危险性,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的过错是主要的。刘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也应能够认识到乘坐汽车牵引的爬犁在冰面滑行可能发生损害的危险,其未拒绝乘坐爬犁,对事故发生的过错是次要的。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李某承担责任比例为60%,刘某自行承担责任比例为4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冬季很多人开始组织滑冰、滑雪等冬季运动项目。滑冰、滑雪有益身心健康,但是组织者需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滑有组织、有保障的冰,参与者有“自甘风险”潜在存在,很多时候,冰面并不是我们肉眼所见的样子。在一片规模较大的水面上,很可能出现部分区域结冰较薄甚至并未上冻的情况,而游玩者又往往难以预判。再加上冰面在冰刀、爬犁、车辆及人力的磨损下,已经受力不均,加之没有专门人员与机构进行维护,很难保证安全。通过典型案例,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呼吁身边人禁止“滑野冰”,保障自身安全,同时也为他人人身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