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安达法院积极构建“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近日,任民法庭成功在诉前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2日19时许,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过程中,与崔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郭某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郭某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郭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曾入院治疗支付医疗费,住院期间由其亲属护理,支付护理费若干。崔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内,崔某认为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认上述事实,但认为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费用。
承办法官向双方分别解释了借款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晓之以理,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向双方提出了解决建议。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郭某进行赔偿。经过法官的努力,最终为双方当事人找到了一个各方满意的化解方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城市车辆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发频繁,随之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亦呈快速增长趋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日常生活中要及时给自己所驾驶的机动车购买保险,不仅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被侵权人的一种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