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37名原告共同诉讼的案件,一份判决,维护了37名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安达某能源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经济性裁员,37名劳动者陆续从能源公司离职,但能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未能支付,所拖欠工资的月份少则几个月,多则近三年;拖欠工资的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十几万余元。37名劳动者通过多种途径,多番讨要均无成效,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过程
安达法院考虑到众多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为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约成本、节省司法资源,故引导37名原告合并诉讼,并推选出2名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案件经过开庭审理,针对查明的事实,现已作出民事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安达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不仅注重在实体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不断在程序上多元探索和拓宽便民、高效的诉讼方式,解决百姓纷争,降低人民群众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服务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