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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警惕“帮信”犯罪 莫成“电诈”帮凶

发布时间:2023-12-07 10:25:47


将银行卡、手机卡等支付结算账户和通讯工具

转交给他人就能轻松获得报酬?

该方法是否可行?

   近日,安达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曹某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四个月。

   案情简介

   今年5月,曹某在微信朋友圈里看见刘某发布的兼职广告,与刘某联系后,刘某告诉曹某现在有一个发财的机会,即每提供一张银行卡每个月就能获得2,000元以上报酬,发展下线还能获得更多报酬。曹某心存疑虑,询问刘某是不是为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刘某谎称只是给电商平台抢货、刷单使用,且不构成违法犯罪。在通过刘某许以高风险高回报的引诱下,曹某心动了,曹某明知自己出借的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实名制办理的多张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刘某。刘某又将所收来的银行卡、手机卡邮寄给上线。8月初,经国家反诈数据平台查询,曹某名下的银行卡在6月期间转入转出资金153万余元,其中包括已经查实的被害人孙某被骗的7,500元,胡某被骗的1,398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曹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曹某为了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刘某、曹某的犯罪情节,最终以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10,800元,被告人曹某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   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在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其安全性,都会先跑分洗钱,通过使用二级、三级银行卡等多次转账直至把钱洗净再转到自己账户,在这个跑分的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他人的银行卡、手机卡等支付结算账户和通讯工具。犯罪分子常以“网络兼职”“店铺刷单”“代转账”等名义,许以高额报酬引诱,大量发展下线为其寻找“两卡”,而帮助者一旦实施了帮助行为,就可能触犯了刑法,不仅害了自己,而且给家庭带来沉重打击,更会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导致多个家庭发生悲剧,其危害后果难以估量。管理好个人“两卡”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出租、出借、出售两卡企图以身试法,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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