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中的领导干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应该怎么做?
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0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时,应怎么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有据可查。
0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规定中“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分别指的是哪些人?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不正当接触?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的办案纪律:
(一)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二)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是法院依法公正规范行使审判权的“护身符”,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的内在要求。落实“三个规定”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共同营造健康的司法环境,打造不过问、不插手案件办理的良好氛围。安达法院将坚守“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