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安达法院积极构建“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近日,任民法庭成功在诉前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周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二人向银行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利率10.35‰,后因资金未及时回流,未能偿还银行借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二人,二人均未偿还。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银行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周某和王某向银行借款用于做生意,因资金回流慢,周某和王某无力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二人有还款意愿,但没有还款能力。法官又向银行了解情况,银行给予借款人资金支持,按期还款,符合条件仍可以再次贷款,但此笔借款迟迟不还,不仅借款人征信受影响,银行也须按合同约定收回借款,希望对方尽快归还欠款。
承办法官向双方分别解释了借款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晓之以理,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向双方提出了解决建议,银行在最大限度继续支持借款人,借款人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借款。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周某和王某五年内分期归还借款,大大减轻了借款人还款的压力,银行也能按期回收部分资金。经过法官的努力,最终为双方当事人找到了一个满意的化解方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法官提醒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当借款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贷款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贷款逾期会影响个人的征信记录。当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