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团伙利用酒驾司机不敢报警的心理,尾随酒驾司机故意追尾“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再假借“调和”的名义进而实施敲诈勒索。近日,安达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酒驾司机的案件,被告人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5日,被告人顾某伙同李某、董某、王某、刘某(均已判决)驾驶租用的机动车辆到肇东市某街寻找作案目标。22时许,董某、刘某发现被害人宗某酒后驾驶轿车从饭店离开,随后给李某、王某、顾某三人通风报信,三人再驾车追撞宗某的车辆,后以对方酒后驾车报警处理将受到法律处罚为由,索取钱款8,500元,顾某分得300元。
同年3月12日,被告人顾某伙同李某、董某、刘某、杨某(已判决)驾驶机动车辆来到肇东市某街寻找作案目标。李某安排顾某和刘某负责踩点,顾某和刘某在某烧烤店发现被害人黄某一伙人饭后准备驾车离开,顾某和刘某打电话通知李某,李某驾车追撞黄某的车辆,后以对方酒后驾车报警处理将受到法律处罚为由,索取钱款8,500元,顾某分得1,000元。
同年3月14日,被告人顾某伙同李某、董某、王某、赵某(已判决)驾驶机动车辆来到肇州市寻找作案目标。李某安排顾某和王某负责踩点,顾某和王某在某火锅店发现一伙人正在喝酒,等他们吃完饭上车后,顾某和王某电话通知李某,李某追撞目标车辆未成功。
审理结果
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多次采取驾驶机动车辆故意与他人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辆发生剐蹭,以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对多名酒驾司机实施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顾某在实施部分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顾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顾某按其所参与犯罪的数额退赔各被害人。
法官提醒
近年来,交通事故“碰瓷”现象层出不穷,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其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一部分犯罪成员负责到饭店附近的道路上寻找酒驾司机进行盯梢、报信,另一部分犯罪成员则驾车尾随酒驾司机伺机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报警的方式威胁酒驾司机向其勒索钱款,由于酒驾司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因此哪怕原本自己并不应当是事故的责任方,也不敢报警处理,从而使碰瓷团伙屡屡得逞。广大司机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摒弃侥幸心理,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让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下一步,安达法院将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办理“碰瓷”类型案件的协作配合,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仔细甄别、准确定性并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