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达法院审管办协助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在被告处多次购买瓷砖,购买后在贴砖过程中发现瓷砖有严重色差且非被告所说的优等品,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到现场查看,承认瓷砖存在色差,但仅同意修复,不同意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过程
本案于八月份立案,经过诉前、诉中多次调解无效。争议的焦点是瓷砖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直争执不下。11月1日,双方共同来到审管办,选择鉴定瓷砖质量的司法鉴定机构。经工作人员陈浩详细讲解,告之鉴定的费用非常高,不管鉴定结果如何,60,000元的鉴定费用对谁来说都不是一个小数目,超出诉讼标的三倍。双方当事人经过思想斗争,权衡利弊最终同意调解,被告当庭付给原告15,500元,原告主动承担了本次诉讼的诉讼费用,做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中,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的现象难以避免,倘若真的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应该积极联系卖方,争取和解。在法院,无论案件大小,复杂与否,都不是纯粹的“走流程”,每一个司法程序都有它的意义,为保障每一位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实现,并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节约成本、减少损失,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