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贾某与宋某为恋爱关系,宋某同意以结婚为由,多次在贾某处借款,贾某多次通过手机银行及微信红包等方式向宋某转款共计4万多元,鉴于目前双方已分手,再无结婚可能,宋某应给付上述借款及金手镯一枚。多次协商索要未果,贾某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任民法庭承办法官了解了基本案情后,从双方感情入手,充分了解和倾听矛盾双方的不满与诉求,贾某当时是以结婚为目的才会借给宋某上述款项,现在双方已分手,无结婚可能,宋某应全数归还上述款项。宋某认为上述款项并非全部属于借款,其中有一部分应为赠与。承办法官耐心解释了借款和赠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晓之以理,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向双方提出了解决建议。一步一步地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又分别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宋某分两期给付贾某1.8万元。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为双方当事人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官提醒
附义务的赠与是指受赠人需要履行一定义务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因无法结婚,可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