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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3-10-08 10:17:31


现代住宅,高楼林立

来自人们头顶上的“意外”

令人胆战心惊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近期,安达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毛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某居住在安达市某小区多层601室。8月某日,毛某在家清理屋内杂物,由于不想下楼,于是将拖布杆、拖鞋等物品从所居住的6楼窗户向下扔,以致居住在同小区的被害人郭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轿车车顶、前风挡玻璃砸毁。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部分价值2,162元。次日,毛某被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从建筑物高处随意抛掷重物至供车辆停放及行人通行的公共区域,对他人人身及财产造成现实危险,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害人与被告人是邻居,被害人郭某对被告人毛某的危害行为予以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综合考量被告人毛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等,最终判决被告人毛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将生活用品从高空抛下极易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轻则受伤、重则死亡,这种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因此,我国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高空抛物罪的成立不要求抛物者实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因该行为具有很强的危险性有必要予以惩戒,所以只要符合情节严重要件即可构成犯罪。对于“高空”的判定,参照国家《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抛物点与物品实际落点之间的高度差达到2米即可认定为“高空”。高空安全事关人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一次次的高空抛物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陋习,自觉树立公德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提升个人素质,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下一步,安达法院刑事审判庭将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入贯彻落实能动司法理念,在审判活动中选择最恰当的办法和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为促进辖区内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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