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为安达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为该小学四年级学生。在课间活动期间,张某与王某相撞,致使王某右桡骨远端骨折。经王某父母、张某父母及学校三方多次协商,对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郭静认真查阅案卷,充分听取三方诉辩意见,全面研判案情。因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但考虑到王某与张某均为同一学校学生,本着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官确定了调解为主的办案方向。经过法官耐心的释理说法,也考虑到两位同学的身心健康,双方家长同意调解,对于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校园侵权问题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因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学习教育,必须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的审理首先应查明案件相关事实,需要听取当事人及在场老师、学生陈述,并以平填原则确定人身伤害产生的财产性损失,据此认定各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近些年来学生在校内受伤的事件频发,给许多青少年的身心带来了伤害,这就需要家长在生活及学习中提醒孩子玩闹需要注意力度与方式,同时学校在教育中也应加强对孩子全方面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