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先源法庭受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根据规定,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核无异议后,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当事人完成网上立案,并立即审核,同时完成其它立案相关手续。
案情简介
高某于2021年11月29日入职黑龙江某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为3,700元,2022年12月7日被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4月6日,高某向安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后安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书:1.黑龙江某公司支付高某工资合计4,720.70元;2.驳回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高某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黑龙江某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高某认为:黑龙江某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用入职登记表代替劳动合同,而仲裁委员会在黑龙江某公司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及不具备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前提下,未支持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法官在审理证据及向原告高某了解情况后,通过电话与被告沟通,并约定双方于几日后到法庭协商。在法庭内,法官释之以法、明之以理,详细的向被告讲解法律法规,最后双方达成和解,黑龙江某公司向高某支付了20,000元,高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官提醒
劳动者的生存和良好发展应受到优先保护,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是一种事实状态,双倍工资处罚是对用人单位的惩戒,有助于督促双方尽快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秩序。
此次以案释法,意在帮助每一位劳动者提高法律素养,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