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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丨以案说法:不要沦为网络诈骗分子的犯罪工具

发布时间:2023-07-05 09:23:57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其中,涉“两卡”类违法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重要链条,必须严厉打击和重点治理。为严厉打击惩治“两卡”类网络犯罪案件,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深刻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特点和危害,引导公民提高防骗识骗意识和能力,现公开发布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在安达市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各办理了一张储蓄型银行卡,申办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售、出借,并使其签署了法律责任告知书。同年10月,经国家反诈数据平台查询,被告人李某实名制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已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起,被害人王某转入李某中国工商银行卡金额9,956元。涉案中国工商银行卡单项流入资金251,884,58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单项流入资金202,803,569元。经查,被告人李某将上述两张实名制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为对方提供短信验证、刷脸验证等支付结算帮助,从而获取非法收益。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所谓“两卡”一般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

   据统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年轻化趋势,多数涉案人员是学生。大学生大部分受老乡等熟人蛊惑,或者招聘受骗误入其中。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提供物料供给帮助行为,犯罪手段主要为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软件工具,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或对接。法治意识淡薄是多数大学生触犯本罪的重要原因,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勤劳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为全面提升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安达法院成立了包含2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的跨部门专项办案团队,以“专办+专研+专培”为核心,专办“两卡”类网络犯罪案件,参与研讨分析相关领域首例、新类型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提炼类案难点,总结办案经验,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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