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达法院铁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婚生子的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父亲谭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父亲谭某抚养。离婚后谭某独自抚养孩子,但王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谭某代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给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按协议约定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承办法官刘巍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联系,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孩子抚养费事宜进行调解。
法官采取情理结合的方式,耐心细致开展思想工作,并告知被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义务,王某表示会按时支付抚养费,但目前自己没有劳动能力,原告方也表示会给予王某一定时间,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起因抚养费而产生的纠纷圆满解决。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铁西法庭始终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公正确定抚养费数额,并做好监护人的法治教育工作,持续加大对涉未成年案件的审理力度,积极延伸法庭职能,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