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使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案情简介
张某和徐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二人于2020年办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婚生女孩由徐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后张某得知徐某经常因工作繁忙无法照顾孩子,故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张某多次与徐某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洪克涛接到该案后,详细查阅李某、张某的诉状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考虑到案件既要重视法律效果,也要重视亲情的维护,希望能通过平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多次电话与徐某交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另一边承办法官多次对孩子生活环境、学习环境进行走访,耐心与孩子进行交谈,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并告知原被告双方,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即将民事调解书送达至二人手中,这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第,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第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第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对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