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近日,安达法院昌德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外嫁女”的土地权益。
案情回顾
姜某波与姜某玲、姜某荣系兄妹关系。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姜某玲与姜某荣都在安达市昌德镇某村分得土地6.9亩。随后由于姜某玲与姜某荣都出嫁到外地,土地一直由姜某波耕种。2023年3月,姜某玲与姜某荣返回老家要求姜某波归还自己名下的土地,但姜某波拒绝返还,多次沟通未果,姐妹二人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为调和矛盾、化解纠纷,法庭工作人员邀请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姜某波认为自己的两个妹妹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已经多分到了一部分,而且现在又已经嫁到了外地居住,理应把耕地让给自己。双方坚持己见、互不相让,一度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为了让双方早日解决纠纷困扰,法庭干警从情、理、法等多方面下手,逐个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的态度。看到时机成熟,承办法官赵世如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释法明理,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姜某波同意把土地返还给姜某玲与姜某荣。至此,这起历时多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若妇女婚后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则该妇女仍属于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娘家土地承包的相关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才能充分调动、保护、发挥她们的积极性。今后,昌德法庭将再接再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扎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用真心、真情服务群众,用实际行动践行“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的理念,努力为人民群众化解纠纷,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