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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以案释法丨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2023-05-10 15:41:08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作出赠与行为十分常见。当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时,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审理了一件赠与合同纠纷案。

回案情顾

   原告田某与被告乔某自2018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20年4月因琐事分手。恋爱期间,田某给乔某购买了手机一部,分手后,田某认为双方的结婚目的未实现,故田某要求乔某返还购买手机的费用。乔某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手机系田某自愿向被告赠与的财物,不应返还。

审理过程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田某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乔某在二人分手后同意返还购买手机的费用。乔某认可田某为其购买手机的事实,但表示该聊天记录系二人分手后,田某多次骚扰乔某,乔某迫于无奈作出回应,不能认定该聊天记录系乔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二人在恋爱期间田某给乔某购买一部手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该赠与合同自乔某收到手机时成立并生效,同时田某对乔某便不具有债权请求权,则无论乔某在分手后的表述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田某均没有要求乔某返还手机款的权利,故本院驳回了乔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关系中非以结婚为目的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法要求返还财产,但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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