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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危”房,受伤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3-04-24 09:57:33


   近日,安达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2年3月25日,焦某误入安达市农贸城一间无门房屋,被电击倒。事故发生后,焦某到大庆市某医院救治27天,经诊断为电击伤、面部灼伤等,支付医药费一万五千余元。经查询,安达市某物业管理公司是该房屋的管理人。因安该公司疏于管理,造成焦某误入无门房屋后被电击伤。其要求安达某物业公司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共计十一万元的50%的赔偿责任。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释法明理,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物业公司给付焦某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5,000元,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焦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有道德认知及对风险的评估,在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无门房屋,被电击受伤事件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同时物业公司作为无门房屋的管理人未尽到及时修缮排除隐患的义务。因此,在焦某受伤事件上承担与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

作为建筑管理者或是所有者,建筑有危险隐患要及时排除隐患,对于闲置的房屋建筑也要定时检查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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